多重危疾保障
癌症、心臟病、中風,可多次索償,而其他 35 種受保危疾均可索償 1 次,合共 5 次。
癌症:新確診癌症或癌症復發、擴散或持續。就癌症持續,受保人須在該癌症持續的確診日前12個月內,已接受由註冊專科醫生建議的積極治療。
心臟病:新確診並與之前任何在本計劃下的索償不相關的心臟病。
中風:新確診並與之前任何在本計劃下的索償不相關的中風,而該中風為新確診的另一次腦血管意外或事故及因此產生新或更嚴重的神經功能性障礙。
其他 35 種受保危疾:新確診並與之前任何在本計劃下的索償不相關的事件及/或狀況引起的其他嚴重危疾或嚴重手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