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只要滿足下列 4 個條件,即可享有病假(法例稱疾病津貼):
僱員如符合以上 4 大條件,即可享有疾病津貼,而每日所發放的金額將相等於僱員於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日薪)的五分之四。若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病假 4 大條件之一包括「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俗稱醫生紙)」,以下 3 種人士都可以簽發醫生紙:
有別於醫生紙,到診紙僅會寫上到診日期及時間,並沒有建議病假日數,所以不能用作申請有薪病假。不過,懷孕僱員如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可憑適當的醫生紙或到診紙請病假,這類情況下,僱員如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且有足夠的有薪病假,其每日病假都可以享有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在受僱的首 12 個月內,僱員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受僱滿 12 個月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則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 120 天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共分為 2 類。第 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36 天,僱員申請時須附上醫生紙。如僱員前往接受產前檢查,則可以附上到診紙。36 天以外的病假則屬於第 2 類,最多可累積 84 天;如有需要,僱主可要求僱員出示醫生紙及由同一醫生所簽發的診斷及治療紀錄。
假設僱員 A 在 2021 年 11 月內放了 5 天病假,月薪為 HK$20,000,休息日屬有薪。
僱員 A 在病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賺取的薪金=HK$20,000 × 12=HK$240,000
在該 12 個月期間,A 合共放了 71 天全薪假期,包括 52 天休息日、12 天法定假日及 10 天年假。由於 A 未曾於該 12 個月期間因放假而獲支付少於100% 的薪金,因此在計算平均日薪時,須扣除的日子及金額均為「0」。
僱員 A 在病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的平均日薪=HK$(240,000 – 0) / (365 – 0)天=HK$658
僱員 A 獲得的 5 天疾病津貼=HK$658 × 4/5 × 5 天=HK$2,632
假如有薪病假適逢法定假日,在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的情況下,僱主將不須額外支付疾病津貼。
假設僱員 B 需要請 4 天病假(星期日至三),但由於星期日為有薪休息日,僱員 B 只能向僱主申請 3 天病假(星期一至三),即不符合《僱傭條例》連續 4 天的要求。因此,僱員 B 只可享有星期日的全薪,另外 3 天則為無薪病假。
無薪病假為無上限假期,不設限額。只要僱員因身體不適需要請假並能出示醫生紙,僱主就必須批准,但不必支付僱員薪金。
如果你不幸患上癌症、心臟病或中風等嚴重疾病,便需要向公司請病假。畢竟有薪病假還是有上限的,消耗過後有機會「手停口停」。失去收入可能會打亂你的財政計劃,甚或影響整個家庭的生活質素,即使你有充足的積蓄度過停工期,毋需借貸,家庭的生活開支也難免需要更嚴格地控制,無疑為休養期間的你構成另一種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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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僱員犯下嚴重失當行為而須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絕不可在僱員放有薪病假間期解僱員工。若僱主違反相關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10 萬元。
勞工法例並無規定僱主必須給予僱員全薪病假,但大部分僱主均會以每月 1 天全薪病假當作員工福利,以提高僱員對公司的歸屬感及忠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