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第30條,如納稅人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便可在報稅時申索父母免稅額:
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人同住,又符合上述條件,可享有額外免稅額。
根據稅務局的定義,「通常在香港居住」是指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在審查納稅人是否合資格申索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時,税務局通常會以下列因素來決定受養人是否屬於「通常在香港居住」:
另外,如受養人已遷移內地或外地定居而只是間中回港探親,即使他們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他們亦因並非「通常居住於香港」,所以亦不符合申索條件。
「同住」的意思是指必須居住在同一郵寄住宅地址。
如果納稅人與受養人是居住在同一大廈但不同單位,或是長時間在同一住宅單位內活動但並非在同一單位留宿,就不符合「同住」的定義。在以上情況下,納稅人便不可申索父母免稅額。
歲數 |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 額外免稅額 |
年滿 55 歲,但未滿 60 歲 | HK$25,000 | HK$25,000 |
年滿 60 歲或以上 | HK$50,000 | HK$25,000 |
未滿 60 歲,但符合傷殘津貼的申領資格 | HK$50,000 | HK$25,000 |
稅務局對「父母」的定義是指:
稅務局對「祖父母或外袓父母」的定義是指:
需要留意,如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已獲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則不可在同一課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税額。
稅務局並不會在報稅時要求市民提交任何供養父母的日常開支單據。但稅務局亦會定時抽查部分個案,並要求提交供養證明文件以作審查。
納稅人屆時可提供供養費的自動轉帳或現金提取紀錄、銀行月結單、受養父母居所的租金收據、水電費單及醫療費用單據等紀錄作為資格證明。
此外納稅人亦要提供受養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以及須提供父母和他在有關年度住在同一地址的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稅務局會同時根據政府其他部門的已登記地址作比對,確保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無誤屬實。
只要納稅人的父母符合申索父母免稅額的申請條件,即使父母仍有工作,納稅人同樣可以申索父母免稅額。
不可以,每位受養人只可以由一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即是兄弟姊妹不能夠重複申請。因此,假如是5人家庭(一對父母連同3名需要報稅的子女),當中2名子女可以一人獲得一個父母免稅額。剩下的一位子女則不能申索。
納稅人事前需達成申請共識。假如有多過一名納稅人就同一受養人申請免稅額而未能達成共識,稅務局將同時拒絕二人的免稅額申請。因此假如想減輕稅款,可以考慮由淨收入較高的一位納稅人申請父母免稅額,從而獲得最高的稅務減免。
不可以,每位受養人只可以由一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在這情況下,納稅人應該跟父母協議由誰申索該受養人的免稅額。
不可以,雖然部分國家如馬來西亞承認一夫多妻制,但根據香港的《税務條例》,納稅人只可以申索正妻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免税額。
自2019年4月1日起,《稅務條例》(第112章)在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方面,新設一項特惠稅務扣除。納稅人為其本人或其他「指明親屬」購買自願醫保計劃下的認可產品,均可申請稅務扣除。 如納稅人或其配偶是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的保單持有人,將可就支付購買認可產品的保費申請稅務扣除,申索的稅務扣除每個課稅年度每名受保人的最高保費扣除額為$8,000。
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所指定的「指明親屬」名單包括:納稅人配偶及子女、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姐妹。
需要留意,受香港法律所承認的任何方式而領養、繼父母、未婚繼子女及未婚繼兄弟姊妹,均同樣屬「指明親屬」在內。以下是《税務條例》中對「指明親屬」的涵義:
在各種醫療保險之中,暫時只有「自願醫保計劃」可享扣稅優惠,而於每個課税年度中,每人可以申請扣稅的自願醫保保費上限為$8,000。而自願醫保扣稅計算方法/公式如下:
按照上述計算方法,買一份較貴的自願醫保,豈不是可以扣更多稅、慳更多錢?的確愈貴的自願醫保,可以扣愈多稅,但其實最慳錢的方法是:買一份便宜,但保障同樣足夠的自願醫保!
讓我們用以下 2 個假設個案讓你了解更多:
陳先生🧔🏽 | 黃先生👨🏼🦲 | |
全年實際支付保費 | $8,000 | $3,000^ |
合資格作稅務扣除的保費 | $8,000 | $3,000^ |
扣稅金額 (假設稅率是17%*) | $8,000 x 17%* = $1,360 | $3,000 x 17%* = $510 |
全年最終支出 (實際支付保費 – 扣稅額) | $8,000 – $1,360 =$6,640 | $3,000 – $510 =$2,483 |
從「全年最終支出」可見,黃先生👨🏼🦲買份便宜,但保障足夠的自願醫保,再申請扣稅才是「最慳錢的方案」 ,比陳先生🧔🏽節省超過 3.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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