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時出意外一般稱為工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勞保是保障僱員因工意外受傷,甚至死亡,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時,僱主有能力履行責任支付補償。工傷主要分為2大類:
更多職業病資料可參考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附表2。
值得注意是,即使意外是因僱員犯錯或疏忽引致,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另外,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同樣受到保障。
至於返工途中是否受保障?一般在返工途中意外受傷是不會受到勞保保障,但以下四種情況遇上意外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意外引致:
如果僱主買了勞工保險,僱員遇上工傷是否一定可以有得賠?理論上符合條件是可以獲賠,但還是要視乎保單保障額是否足以向你作出賠償。若超出了,應要僱主承擔。
另外,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僱主是無毋負補償責任:
工傷僱員可放不超逾24個月的工傷病假,若要延長,可向法院申請批准延長,但以不超逾12個月為限。
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相等於其正常工資的五分四,作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
收入包括:底薪、任何津貼(交通津貼除外)、小賬、經常性加班補薪及勤工獎勵。
收入計算方法可分兩種,並以較高者為準:
因為工傷死亡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所獲賠償是有所不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較高。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 |
已故僱員的年齡 | 補償金額 |
40歲以下 | 84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40歲至56歲以下 | 60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56歲或以上 | 36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 |
已故僱員的年齡 | 補償金額 |
40歲以下 | 96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3)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40歲至56歲以下 | 72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3)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56歲或以上 | 48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3)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若果是永久部份喪失工作能力,按比例計算:
不過,要留意工傷發生在不同時期,獲賠的金額會有所不同:
(1)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設有一個最高限額:
於2019年4月26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 :$30,530
於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 : $28,360
(2) 死亡的最低補償金額:
於2019年4月26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 :$440,200
於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408,960
(3) 僱員就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獲的最低補償金額:
於2019年4月26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 :$499,840
於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464,360
如僱員在工作期間遇到工傷意外,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並往註冊西醫或政府公立醫院治理,取回正本醫生收據及病假紙。
工傷如屬意外受傷,僱主需14天內呈報,若屬死亡則應在7天內呈報。
一般情況下,僱主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