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處制定的《僱傭條例》,若受僱人士與公司簽訂的屬於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僱員有義務依據合約上的《終止僱傭合約》部分所列明的離職通知期,事先知會公司。事實上,大部份公司也會於合約上列明指定的辭職通知期,若不清楚有關內容,可直接向人力資源部查詢。
僱員若未通過試用期便辭職,所需要的通知期會有所不同:若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辭職,可即時離職,無需通知期;如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則需要不少於 7 日的通知期;若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日。
有關辭職的指引,一般在入職時所簽的僱傭合約上有清楚列明,此情況下應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應少於 7 日;若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則需要不少於1個月的通知期。事實上,勞工處的《僱傭條例》僅為公司制定合約提供了參考,例如離職通知期的最低法定要求等,市場上的離職通知期一般為 1 個月至 3 個月不等。
一般而言,《僱傭條例》所訂明的試用期內的辭職通知期分為五個情況(假設試用期為 3 個月):
根據《僱傭條例》,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
辭職亦是另一門學問,建議打工一族應認清公司制定的合約,並了解清楚有關的離職通知期,以免阻礙新工作的入職。
若希望趕及新工作盡快上班而需要縮短通知期,僱員可在離職信表明希望離職日期及請求僱主縮短通知期,因牽涉到僱傭合約上訂明的離職通知期及代通知金,需要僱員與僱主及人事部相討,以達成共識。
若僱員向公司口頭或書面通知終止僱傭合約,而新僱主願意代支付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由通知僱主當天起計算,意思指僱員最快可以即日離職。
參考《僱傭條例》,員工只要按連續性合約工作滿 12 個月,即可享有年假,但於辭職後,年假並不可用作縮短或抵銷通知期,只可以獲得薪金代替未放取的年假。
假如僱傭其中一方提出這項要求,又得到對方同意下達成共識,法例是容許縮短通知期或豁免支付代通知金的安排。
《僱傭條例》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及全職僱員,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離職通知期則與以上提及的僱員情況相同。
辭職及轉工日期會因應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僱員應計算清楚,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通知金,建議打工一族離職及轉工前,均要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