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税務條例》規定,任何須繳納税款的個別人士,如打算離港超過一個月,必須通知税務局。若納税人準備移居外國、往外地升學或往外地任職,須在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通知税務局,並清繳所有税款。
《税務條例》規定任何須繳納税款的個別人士,若打算離港超過一個月,便必須辦理離港清稅。
以下三種類別人士須辦理離港清税手續:
收入來源 | 是否須要通知税務局並辦理清税手續? |
受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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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物業的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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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業務的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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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打算移民離開香港,你需要在離港前完成離港清稅。以下是離港清稅手續的詳細步驟:
若打算離開香港後,在確認離港日期後,你必須在不遲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通知税務局。
另外,你亦需要在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通知僱主,讓對方可以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向稅務局提交 IR56G 表格(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並給予你一份副本,讓你可以親自到稅務局辦理清稅手續。完成後,僱主會暫時扣起你最後一期的薪金。
當僱主向稅務局提交 IR56G 表格後,你可帶同 IR56G 表格副本、糧單等證明文件親自前往税務中心辦理清稅,再填寫及提交 BIR60 表格(個別人士報税表)。稅務局會在收到通知後,會發出繳稅通知書。
收到繳稅通知書後,你可選擇在税務中心或位於附近的協調道郵政局交稅。完成後,你可於指定辦公時間前往税務中心 4 樓收税組領取「同意釋款書」副本,或由税務局郵寄「同意釋款書」給僱主及僱員。
如果稅務局評定你無須繳交税款,則在你完成清税手續後才發出「同意釋款書」。
當僱主收到「同意釋款書」後,就會向你發放之前扣起的最後一期薪金。
「同意釋款書」所需的發出時間會按不同的付款方法而有所不同:
時序 | 僱主應辦事項 | 僱員應辦事項 |
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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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港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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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港清税手續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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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港清稅所需要的文件包括:
若離職時未有通知僱主自己將離港一事,仍可以「自我聲明書」取代「IR56G」辦理清稅手續,當中所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
根據法例規定,納税人和僱主均須把將離港事宜通知税務局,並辦理清税手續。如不遵守規定並於離港前未辦妥清稅手續,可被懲處繳交第 3 級罰款(HK$10,000)。
完成所有清稅手續後,若有多繳的税款,税務局會以支票形式退還。退款支票會以平郵方式寄往有關人士最後提供的通訊地址。因此若通訊地址有所更改,應盡早通知税務局,以免延誤。同時由於退款支票須於支票發出日期 6 個月內存入銀行戶口,建議納稅人亦應預留一個銀行戶口以供入票。
自2019年4月1日起,《稅務條例》(第112章)在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方面,新設一項特惠稅務扣除。納稅人為其本人或其他「指明親屬」購買自願醫保計劃下的認可產品,均可申請稅務扣除。 如納稅人或其配偶是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的保單持有人,將可就支付購買認可產品的保費申請稅務扣除,申索的稅務扣除每個課稅年度每名受保人的最高保費扣除額為$8,000。
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所指定的「指明親屬」名單包括:納稅人配偶及子女、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姐妹。
需要留意,受香港法律所承認的任何方式而領養、繼父母、未婚繼子女及未婚繼兄弟姊妹,均同樣屬「指明親屬」在內。以下是《税務條例》中對「指明親屬」的涵義:
在各種醫療保險之中,暫時只有「自願醫保計劃」可享扣稅優惠,而於每個課税年度中,每人可以申請扣稅的自願醫保保費上限為$8,000。而自願醫保扣稅計算方法/公式如下:
按照上述計算方法,買一份較貴的自願醫保,豈不是可以扣更多稅、慳更多錢?的確愈貴的自願醫保,可以扣愈多稅,但其實最慳錢的方法是:買一份便宜,但保障同樣足夠的自願醫保!
讓我們用以下 2 個假設個案讓你了解更多:
陳先生🧔🏽 | 黃先生👨🏼🦲 | |
全年實際支付保費 | $8,000 | $3,000^ |
合資格作稅務扣除的保費 | $8,000 | $3,000^ |
扣稅金額 (假設稅率是17%*) | $8,000 x 17%* = $1,360 | $3,000 x 17%* = $510 |
全年最終支出 (實際支付保費 – 扣稅額) | $8,000 – $1,360 =$6,640 | $3,000 – $510 =$2,483 |
從「全年最終支出」可見,黃先生👨🏼🦲買份便宜,但保障足夠的自願醫保,再申請扣稅才是「最慳錢的方案」 ,比陳先生🧔🏽節省超過 3.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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