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若被公司以裁員/停工理由而解僱的就可獲此筆賠償金。僱員必須已經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因公司裁員被解僱、或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或遭停工。此時,僱主必須支付遣散費亦即賠償金給僱員。
若僱員是因下列情況被解僱,將被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如僱員的報酬受僱主給予的工作量影響,而僱員沒有工作/沒有工資的總工作日數(不計算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期)超越下列日數,將視為停工: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後,便會擁有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僱員達到某些條件而離職時,即可獲得長期服務金,而這些條件比起遣散費更多、更容易達到。
獲得長期服務金的條件︰
如僱員希望追討遣散費,必須於被解僱 / 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而僱主須在收到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
如僱員符合上述條件,僱主可根據僱員的收入模式去計算應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兩者不能兼得,而且有上限。如果僱員是因裁員而遭解僱,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兩者計算方式一樣:
月薪(有固定收入) | 工資 x ⅔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月薪(無固定收入) | 最後 12 個月平均工資 x ⅔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 /年薪 | 最後 30 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所有(1)體力勞動僱員及 (2) 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 HK$ 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可根據表一計算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如超逾「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的年期則計算一半。
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 HK$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 1980 年。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 | 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 | 最高款額 |
1995 年 1 月 20 日至 9 月 30 日 | 25 | HK$210,000 |
1995 年 10 月 1 日至 1996 年 9 月 30 日 | 27 | HK$230,000 |
1996 年 10 月 1 日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 | 29 | HK$250,000 |
1997 年 10 月 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 | 31 | HK$270,000 |
1998 年 10 月 1 日至 1999 年 9 月 30 日 | 33 | HK$290,000 |
1999 年 10 月 1 日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 | 35 | HK$310,000 |
2000 年 10 月 1 日至 2001 年 9 月 30 日 | 37 | HK$330,000 |
2001 年 10 月 1 日至 2002 年 9 月 30 日 | 39 | HK$350,000 |
2002 年 10 月 1 日至 2003 年 9 月 30 日 | 41 | HK$370,000 |
2003 年 10 月 1 日至 2004 年 9 月 30 日 | 43 | HK$390,000 |
2004 年 10 月 1 日及以後 | 全部 | HK$390,000 |
為了讓大家更明白計算方法,我們將會以 2 個例子解說。
陳先生被解僱或辭職的日期是 2002 年 10 月 1 日,被解僱或之前的月薪是 HK$15,000,即使其服務年資為 43 年,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為 41 年。而且,其遣散費 / 長期服務費亦受「最高款額」所限。
陳先生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費將以下列算式計算:
不過實際獲得的金額為 HK$370,000
原因如下:
李小姐被解僱或辭職的日期是 2004 年 12 月 31 日,被解僱或之前的月薪是
HK$20,000,即使其服務年資為 30 年,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是「全部」(即 30 年)。當然,其遣散費 / 長期服務費仍受「最高款額」所限。
李小姐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費將以下列算式計算:
不過實際獲得的金額為 HK$390,000,原因如下:
僱員不會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點擊此處了解更多關於「薪酬管理的計算方法」)
根據法例,僱主可以利用強積金對沖機制來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例如:即使做了 4 年經理的黃小姐本來可得遣散費HK$60,000,公司在這 4 年間為其供的強積金是HK$35,000 ,那公司就可以抽取這HK$35,000作為遣散費的一部分。
因為實際所收到的款項有一部分是來自MPF,故可以用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若僱員有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有參加公積金或強積金供款,則僱主有權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內扣除公積金或強積金中僱主供款的部份。
簡單而言,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三者只可取其一,以款額最高者為準。
倘若僱員為僱主服務滿 5 年或以上,遇到以下情況便可按年資領取長期服務金: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情況,僱員便可以享有遣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