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在遺產分配上扮演關鍵的角色,以清晰和法定的機制,確保財產在離世後按照遺囑者的意願得到合理分配,而不受限於法定的繼承順序。這一法定文件為法庭提供指引,保障遺囑者在法律範圍內的最大自主權,同時有助於避免潛在的繼承糾紛。遺囑更可指定非親屬人繼承財產,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和支持慈善事業的可能性,是實現個人意願和保護家人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若一個人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離世,其處理程序如下:
若先人沒有訂立有效遺囑,或遺囑上未有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最多可有4個遺產管理人,並且必須年滿21歲。如果具同等優先權的人,對於承辦資格存在爭議,應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以作決定。
若遺者僅有丈夫或妻子,無子孫、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存活,「剩餘遺產」會分發給尚存的丈夫或妻子。然而,若夫妻已分居且獲法院作分居裁定,則不視為丈夫或妻子。
若遺者遺下子孫但無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剩餘遺產」會分發給遺者的子孫。
如遺者的子女仍在生,子女們會平均分享遺產,孫子女則不能繼承。
如果子女早逝但留有子女,則遺產將平均分配給他們。進一步,如果遺者曾給予某子女額外財務支持,這筆款項可能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將與其他遺產一同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
若遺者既留下配偶又有子孫,配偶可先獲得遺者的個人物品和 50 萬元的遺產。剩餘財產平均分給配偶一半,其餘一半平均分給子女。如遺者的居所為夫妻共有,配偶有優先權繼承,但如果應得的遺產不足以支付全部居所業權,則需支付額外金錢。
若遺者沒有子孫,即使配偶仍存活,遺者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可能分享遺產。配偶先繼承個人物品及 100 萬元,餘下的財產平均分給配偶一半,另一半平均分給尚在世的父母,如父母已故,則分給尚在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依照合法程序被領養的子女,他們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的相同。
剩餘財產將按次序平均分給尚存的父母、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若以上情況不適用,則分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或分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此類推。若所有有資格繼承的親人均已故,則財產歸政府所有。
自1971年10月7日後,香港男士不可納妾,但在此日期之前所立之妾仍具有繼承權。妾侍的繼承份額視乎遺者是否有其他親人尚存。
如果正室妻子及其他親人仍在,妾侍可分得遺產的六分之一;若只有正室妻子尚在或者所有其他親人均已故,則可分得遺產的三分之一。
一份有效的遺囑是遺產規劃中的重要一環;而一份人壽保單的重要性絕對不遜於遺囑。一份高性價比的定期人壽保險,能在受保人離世後提供高槓杆的人壽保障,人壽賠償能按照指定的比例,直接發放予多個受益人,同時不受限於相對繁複及費時的遺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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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因此,若人已移居海外或在海外擁有不動產,該不動產的繼承權很可能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所管轄。例如,在東莞擁有不動產,則受內地法律管轄;在香港擁有,則受香港法律管轄。
至於遺產中的「可動產」,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則通常受到遺者百年歸老時所居住地法律的管轄。例如,遺者在加拿大居住,無論珠寶是否在香港,這些可動產的繼承權很可能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在海外移居或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應向當地律師查詢或從其他途徑瞭解更多資訊,以確保遺產事宜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詳情可參閱我們早前文章〈【親人離世後】如何查詢他/她在死前是否持有人壽保險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