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立遺囑時,需遵守《遺囑條例》(第30章)的第5 (1) 條所訂明的法律要求,才能使其具備法律效力。以下是遺囑的法定要求:
形式要求 | - 遺囑必須以手寫、印刷或任何其他書面形式訂立
- 遺囑必須包含立遺囑人的簽名,可以是墨水拇指紋、簽名縮寫、印章、標記或名字,或由在場及獲得指示的其他人代表其簽署
- 立遺囑人必須有意通過簽名給予遺囑效力
- 立遺囑人的簽名或對其簽名的承認必須由至少兩人同時見證
- 每位見證人必須在立遺囑人的面前(不一定在其他見證人的面前)作見證並簽署遺囑,或確認其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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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要求 | 任何語言 |
意圖和行為能力 | - 遺囑須具備兩個條件:立遺囑人需表明他的意圖是遺囑在他去世後生效,並且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訂立遺囑
- 立遺囑人可透過以「這是[遺囑人姓名]最後的遺囑」開始遺囑或聘請律師草擬遺囑表明他的意圖
- 若立遺囑人失明、無法閱讀或書寫,或已經授權他人代表簽署,需證明在簽署時知道並批准遺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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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的證明 | - 立遺囑人需在簽署遺囑時已年滿 18 歲,且具有足夠的心智能力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
- 若患有精神病或嚴重疾病並接受藥物治療,需提供證據顯示在簽署時有意識地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
- 法庭通常推定立遺囑人有足夠的心智能力,但患有精神病或重病需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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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影響的防範 | - 若遺囑是因欺詐或不當影響而簽署,可能會受到質疑
- 壓力或不當影響需達到迫使意願的程度,法庭可因不當影響理由判定遺囑無效
- 聲稱不當影響者須提供具體證據,法庭需要確切的證據證明不當影響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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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籍(居留國家及居留權)
- 考慮去世時的居籍,了解居籍國法例對可移動財產和不動產的處置方式。
- 指定正確的居籍以避免混淆,以父親的居籍為基準。
遺囑執行人
- 考慮委任年滿21歲的遺囑執行人, 亦可以選擇個人或信託公司。
- 獲得遺囑執行人的同意,並了解可能的共同遇難情況。
尚存者條款
- 在遺囑中加入尚存者條款,指定受益人需在特定期間內在生方可繼承遺產。
- 考慮替代饋贈條款,以確保資產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流轉。
葬禮安排
- 在遺囑中包括葬禮安排的聲明,確保個人意願被實現。
- 考慮如何確保遺囑及時找到,以確保意願得以履行。
個人財物
- 指定個人財物的受益人,避免不明確的處置方式。
- 若無指定,了解剩餘遺產可能被出售,款項撥歸遺產的現金餘款。
遺贈
- 在遺囑中明確指定遺贈對象,包括金錢、股票、或房地產。
- 考慮向香港認可慈善機構作遺贈,以獲得遺產稅豁免。
分配遺產
- 考慮未滿18歲的受益人,以信託形式持有其遺產,或指定分配年齡。
- 遺囑執行人在子女尚未成年時可有酌情權分發生活開支。
共同遇難條款
- 在遺囑中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
- 考慮年齡較大的一方被視為較遲去世的情況。
無行為能力人士
- 考慮有殘障的遺產受益人,訂立特別信託條文以監管其遺產。
- 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確保殘疾人士的利益。
年幼子女的監護人
- 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考慮其能力和意願。
- 了解監護人不能取代生父母在法律上的權利。
繼續供養其他人
- 考慮遺囑中是否包括繼續供養其他人的安排。
- 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確保親友或其他人得到合理的照顧。
制定遺囑時,需要注意 4 點,包括對內容的解釋及表達、外在證據的可接納性、遺囑的更正及附屬文件的引用。
法庭通常會基於兩個假設進行詮譯,即一般詞語應給予一般含義,而技術詞語應給予技術含義。這意味著在遺囑的文字表達中,要注意使用詞語的準確性,以確保法庭能正確理解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
法庭在詮釋遺囑時可以接受外在證據,尤其是在遺囑中存在毫無意義、文字含糊或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情況下。這強調了立遺囑人意圖的明確性,因此在制定遺囑時要注意文字的清晰度和明確性。
除此之外,法庭擁有更正遺囑的權力,特別是當遺囑因書寫錯誤,或無法理解立遺囑人指示而未能實現其真實意圖時。重要的是,提出更正申請的時間限制為首次授予承辦的 6 個月內,超過此期限則需獲得法庭許可。
最後,遺囑中的引用附屬文件可使獨立文件成為遺囑的一部分,即使未按照遺囑條例的規定簽立,仍可納入遺囑認證。然而,被引用的附屬文件必須在遺囑中明確識別、存在並被提及,以確保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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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樓 | 服務 | 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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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過程完全免費,名額先到先得。
一份有效的遺囑是遺產規劃中的重要一環;而一份人壽保單的重要性絕對不遜於遺囑。一份高性價比的定期人壽保險,能在受保人離世後提供高槓杆的人壽保障,人壽賠償能按照指定的比例,直接發放予多個受益人,同時不受限於相對繁複及費時的遺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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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平安紙」有什麼分別?
「平安紙」是遺囑的俗稱,但一份文件的名稱並不決定該文件的法律效力。只要標明為「平安紙」的文件符合《遺囑條例》(第30章)第 5 條的規定,就算是屬於一份遺囑。
如果遺囑是因欺詐或不當影響下簽署的話,是否有效?
立遺囑人如果受到他人的壓力或不當影響,迫使他做出他原本不願意做的遺囑,法庭確定遺囑的制定受到不當影響、壓力、或欺詐,可能會判定該遺囑無效,並可能考慮其他合法文件或法定規定,以確定資產的分配。
如果與配偶/子女關係欠佳,在遺囑中完全不提及他們,是否等於遺產可以完全不留及他們?
雖然遺囑是表達立遺囑人意願的主要手段,但《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以保障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的權益。因此,即使在遺囑中完全不提及配偶或子女,這並不等於遺產可以完全不留給他們。
根據條例規定,配偶及子女具有繼承權,並且有權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從死者的遺產中獲得合理的繼承份額以維持其生計。法庭會根據條例的相關條文,特別是第3條、第4條及第5條,來評估並裁定是否應該撥給配偶及子女一定比例的遺產。
因此,即使在遺囑中沒有提及配偶或子女,法庭仍有權力考慮他們的權益並做出相應的裁決,確保他們獲得合理的遺產份額。
民政事務總署有提供遺囑服務嗎?
民政諮詢中心只提供處理私人事務的法定聲明和宣誓服務。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聲明和宣誓並非等同於遺囑(通常稱為「平安紙」),因此民政事務總署沒有提供遺囑服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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