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自己嘅權益,打工仔喺辭職信上,必須清楚列明邊日係Last Day(最後工作日)。打工仔必須同公司按僱佣合約好好地協商。以最常見嘅情況為例,合約上嘅通知期係1個月,假設你喺6月10日辭職,咁你最快可以喺7月9日功成身退。如果你希望提早離場,就必須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啦。
代通知金嘅金額,相等於「過去1年嘅平均日薪 X 提早離職日數」。
假設打工仔月薪係$2萬,平均日薪就係:$2萬 X 12 / 365日 = $657.5。
根據僱佣條例,只要打工仔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就可以享有假日薪酬。喺終止僱傭合約時,如果仲有未放嘅年假,打工仔就可以獲得工資以代替「年假」。每一日有薪年假嘅價值,就等於打工仔過去1年內嘅平均日薪。
如果打工仔受僱滿3個月但唔夠12個月,就需要按比例計算年假日數,方程式係「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 / 365日」 。假設打工仔每年享有12日年假,最後工作日係任職後第200日,任職期間未請過大假,離職時剩餘嘅年假應該係6.5日,再乘以平均日薪,就等於打工仔離職時可以拎返嘅年假薪酬。
辭職後,打工仔可唔可以享有該年嘅雙糧或者花紅呢?僱佣合約一般訂明打工仔必須做滿特定酬金期,至可以獲發放年終酬金。而勞工處表示,如果打工仔喺未做滿酬金期之前離職,除非合約另有訂明,否則係唔可以享有按比例計算嘅年終酬金。所以各位打工仔最好都係重溫吓你份僱佣合約,先決定幾時遞信辭職啦!
最尾嗰期糧嘅金額係「該月工作日數 X 平均日薪」。僱傭合約終止後,僱主必須於7日內支付尾糧,否則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