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討論一下信託。成立信託是指委託人(Settlor)將資產的法定擁有權轉移給受託人(Trustee),受託人則會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去管理受託資產及分配給受益人(Beneficiary)。委託人可以將英國境外的資產轉移到信托中。由於英國境內的資產必然會跌入英國稅網,因此要將兩部分的資產分開處理。要注意這個信託必需要在英國境外的地方成立和管理(例如在香港或新加坡),這樣信託才不會被視為一個英國實體(Entity)而跌入英國稅網。由於轉移到信托的資產在法律上已經不屬於原來的委託人,當委託人離世時,信託內的資產亦不會構成遺產的一部分,因此亦無須要繳交遺產稅。
成立信托的時間亦很關鍵。原則上是越早越好,最遲也要在成為英國居藉(Domicile)前。這兒再重溫一下居藉和稅務的問題。當一個英國稅務居民的居藉並非英國時,他只需有為其在英國的收入及資產繳交英國稅。然而當他在英國居住一段時間,並被視為是英國居藉時,則全球的收入和資產都會跌入英國稅網。如果這個時候才成立信託並將資產轉移到信托內,英國稅局便會認為成立這個信托的目的是為了規避遺產稅,從而影響信托的有效性。
信托非常靈活並可以根據個人需要而定。委託人可以將不同類型的資產放進信托內,亦可以指示受托人在特定的情況下如何分配資產。例如當子女18歲升讀大學時可以給予一筆獎學金,或成家立室時可以從信托中提取款項置業等。不過凡事有利有弊,信托牽涉成立費,每年亦有管理和托管等收費。雖然近年成立信托的門檻下降了,不過如果資產類型或分配的形式較複雜,整體費用亦不少。
如果資產類型不是太複雜又或只是真接將資產留給子女的話,亦可以考慮以人壽保險處理資產承傳的事宜。雖然英國政府沒有明確指明人壽保險可以獲豁免遺產稅,不過實務上只要保單能夠以信托形式指定受益人,當受保人身故時,保險賠償金便會直接賠償給受益人,無需經過遺囑認證或遺產承辦等程序,這樣便可以避免遺產稅。部分保單更容許保險金以分期形式派發給受益人,避免受益人胡亂揮霍而過早耗盡保險金。
另外,亦可以透過靈活運用「7 Year Rule」去減少遺產稅。「7 Year Rule」是指離世前7年內轉贈他人的財產,同樣要繳交遺產稅,稅率由8%至40%不等。舉例父母希望將資產轉移給子女,卻又怕7年內離世而要交遺產稅。父親可以先將資產轉給母親,再由母親轉給子女。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因為夫妻間轉移資產無須繳交遺產稅。而且通常妻子會較丈夫年輕,女士亦較長壽,因此妻子多數會比丈夫遲幾年才離開。如果丈夫直接將資產轉移給子女,而於7年內離世的話便要繳交遺產稅。這個做法相較於信托和人壽保險簡單,不過不能確保可以減少遺產稅,如果妻子較丈夫更早離世便會適得其反。
資產承傳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有需要時建議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合適的方案。
原文曾於信報及信報網站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