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氣候變遷日趨嚴峻,往年香港經歷多番惡劣天氣:超強颱風蘇拉和「500 年一遇」世紀豪雨等,因而首次發出「極端情況」。2024 年 4 月,勞工處重新修訂工作守則,為極端天氣提供更適當的工作安排指引:
上班時間前:
上班時間中:
上班時間後:
黃雨、紅雨 一號、三號風球 | 黑雨 | 八號或以上風球 | 「極端情況」 | |
工作時間前發出 | • 僱員應如常上班 | •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 ||
工作時間中發出 | • 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 | • 讓僱員分批離開工作地點;可能遇到較大困難的僱員應獲優先安排 | • 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 | |
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並在上班時間內結束 | • 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 警告生效期間 •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 在安全和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按早前與僱主預先協定的復工安排及時間返回工作崗位 | ||
工作時間結束時仍然生效 | • 僱員可在工作時間結束時如常離開 | • 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 | •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 | •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
如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持續嚴重影響在職市民有效復工或引起安全問題,例如大規模停電、多個窗戶從高樓大廈墮下以致街道情況危險、嚴重山泥傾瀉、廣泛地區水浸,以及多區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等,政府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需要作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及終止的前四小時及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往來其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