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Paid Annual Leave)是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所享有的法定權益。當僱員以俗稱「418 條例」的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期間受僱於同一僱主 4 個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8 小時,即可享有有薪年假。
《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入職首 2 年的有薪年假日數最少應為 7 日,之後按受僱年資逐年增加 1 日,服務滿 9 年後加至最少 14 日。參考勞工處的資料,隨年資增加,僱員應得的有薪年假日數如下:
服務年資 | 有薪年假日數 |
1 年 | 7 日 |
2 年 | 7 日 |
3 年 | 8 日 |
4 年 | 9 日 |
5 年 | 10 日 |
6 年 | 11 日 |
7 年 | 12 日 |
8 年 | 13 日 |
9 年及以上 | 14 日 |
這裏提到的僅為最低日數要求,在簽訂僱傭合約時,勞資雙方可共同商議有薪年假安排。
關於有薪年假的發放方式,按照規定,每年年假日數不多於 10 日的僱員只可以分開安排其中 3 日假期,而剩餘的年假須一次過連續發放;而如果僱員每年的年假日數多於 10 日,則應最少連續放 7 日,剩餘的年假可分開發放。不過現實操作上,雖然法例規定有薪年假必須連續發放且放假日子的最終決定權在僱主手上,但大部分公司都會與員工協調,在不影響業務的情況下容許同事彈性安排放假日子。
若年假撞正休息日或法定假期,正確做法是將當日視為年假,再為同事安排補放其他休息日或法定假期。
如果僱主不讓僱員放年假,或強迫員工在放假期間工作,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 HK$50,000。
入職滿 12 個月 | 年假薪酬 = 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ADW)* 年假日數 |
入職未滿 12 個月 | 年假薪酬 = 入職後的每日平均工資(ADW)* 年假日數 |
假設 John 在公司任職超過 1 年,想請 5 日年假,過去 12 個月他的總收入為 HK$300,000(含獎金、佣金等),累計工作日數為 240 日。由此可知,他應得的年假薪酬為:
HK$300,000 / 240 * 5 = HK$6,250
除了因犯嚴重過失而被解僱的情況,如果僱員在離職時仍有未使用的年假,僱主便須按比例支付未放完的年假薪酬。離職時的年假薪酬計算同樣為該僱員前 12 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 尚未放取的有薪年假天數。
由於年假日數須按比例計算,只要不是剛好在一年的最後一天離職,離職僱員的有薪年假日數理應不等同於全年的年假日數。計法可參考下表:
受僱期 | 有薪年假日數 |
未滿 3 個月 | 無 |
3 至 12 個月 | (在職日數 / 365) * 該假期年應享有的年假日數 |
12 個月或以上(該假期年受僱未滿 3 個月) | 上年度累積而未放取的天數 |
12 個月或以上(該假期年受僱 3 至 12 個月) | (在職天數 / 365) * 該假期年應享有的年假日數 + 上年度累積而未放取的日數 |
假設 Anna 於 2022 年 3 月 1 日入職,於 2023 年 9 月 1 日離職。公司遵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合約上訂明入職首 2 年內的有薪年假為 7 日。Anna 今年未放過假,另加上年度累積下來 2 日未放年假。
離職日前 12 個月,Anna 的年總收入為 HK$200,000(含獎金和各類津貼),累計工作日數為 250 日。因此,她在離職時應得的年假薪酬可以下列公式計算:
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 HK$300,000 / 250 = HK$1,200 |
有薪年假日數 | (244 / 365)× 7 + 2 = 4.68 + 2 ≈ 7 |
年假薪酬 | HK$1,200 × 7 = HK$8,400 |
你可能有聽過一些僱主提出以薪水代替年假,這種做法又是否可行?其實,勞工法例對於不同假期有具體的規定,只有當員工的有薪年假多於 10 天,超出 10 天的部分才可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以薪代假」。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入職首 2 年的有薪年假日數最少應為 7 日,之後按年資逐年增加 1 日,上限 14 日。
可以,但僱主必須放假日期前至少 14 天向員工作出書面通知,除非雙方同意安排,則通知期可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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