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辭退員工時可以選擇使用強積金中僱主強制性供款及累算權益部分(包含盈虧)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此安排俗稱為「對沖」。
立法會於 2022 年 6 月 9 日通過《2022 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於轉制日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取消對沖安排,此後僱主僅可使用強積金內的自願性供款累積權益作對沖用途。
過往,強積金對沖機制一直為不少打工仔所詬病,認為使用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減少了退休後能動用的強積金累積權益,感覺變相由打工仔「貼錢」解僱自己。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一來提高了打工一族的退休保障,二來也能節省管理強積金的資源。
遣散費適用於在連續性合約下工作至少 24 個月,並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的僱員:
長期服務金適用於在連續性合約下工作至少 5 年,並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的僱員: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件薪僱員:(最後 30 天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以 HK$22,500 的 2/3(即 HK$15,000)為上限,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上限為 HK$390,000。
^僱員亦可選擇以轉制日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取消強積金對沖的安排不設追溯期,因此在法律生效日期前所產生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僱主仍可選擇以強積金供款對沖。
示例:小明為一家公司的月薪僱員,每月薪酬為 HK$18,000,受僱 5 年後遭到解僱。他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各出 5%,則 5 年的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如下:
每月僱主/僱員强制性供款 = HK$18,000 × 5% = HK$900
→ 5 年僱主/僱員供款額 = HK$900 × 12月 × 5年 = HK$54,000
→ 總累算權益(假定並無盈虧) = HK$54,000 × 2 = HK$108,000
情景 1:小明在轉制日前被解僱,屆時已受僱 5 年
→ 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可抵銷應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HK$18,000 × 2/3 × 5 年 = HK$60,000
可用於對沖的僱主强制性供款累算金額 = HK$54,000
對沖后僱主需支付餘額 = HK$60,000 – HK$54,000 = HK$6,000
由於小明在轉制日前被解僱並已受僱逾 5 年,其權益總和應為 HK$60,000,其中 HK$54,000 為強積金對沖金額,剩餘的 HK$6,000 須由僱主另行補上。
情景 2:小明在轉制日後第 5 年被解僱
→ 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其他安排維持不變。
沖機制取消后,政府將提供為期 25 年的資助計劃,分擔僱主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支出。如僱主每年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開支在 HK$500,000 內,僱主在首 9 年解僱每名僱員時僅須負擔一定比率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餘額由政府資助。
首 HK$500,000 內僱主須負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比率: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的年份 |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後部分」的負擔比率或「封頂」金額 |
第 1 至 3 年 | 50% 或 HK$3,000(以較低者為準) |
第 4 至 6 年 | 55-65% 或 HK$25,000(以較低者為準) |
第 7 至 9 年 | 70-80% 或 HK$50,000(以較低者為準) |
第 10 至 11 年 | 80% |
第 12 至 13 年 | 85% |
第 14 至 19 年 | 90% |
第 20 至 25 年 | 95% |
因小明是在轉制日後方受僱 5 年而被解僱,其權益總和為: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强積金供款總累算權益]
= HK$60,000 + HK$108,000 = HK$168,000
資助計劃後僱主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為 HK$25,000(「封頂」金額)。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 HK$35,000 餘額,則可由政府資助。
情景 3:小明在轉制日前已受僱 3 年,於轉制日後第 2 年被解僱
→ 轉制日前後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分開廿水十算。轉制日前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仍可使用強積金對沖。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 | |
轉制日前 | HK$18,000 × 2/3 × 3 年 = HK$36,000 |
轉制日後 | HK$18,000 × 2/3 × 2 年 = HK$24,000 |
轉制日前 3 年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對沖後,僱主强積金供款剩餘累算權益 | HK$54,000 – HK$36,000 = HK$18,000 |
轉制日後 2 年僱主需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取消對沖後第 1 至 3 年負擔比率為 50%,上限HK$3,000 |
由於工作年資滿 5 年的小明是在轉制日後 2 年被解僱,其權益總和為:
[轉制日前 3 年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對沖後,僱主强積金供款剩餘累算權益] + [轉制日後 2 年僱主需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員强積金供款累算權益]
= HK$18,000 + HK$24,000 + HK$54,000 = HK$96,000
對沖機制和資助計劃之下,僱主須額外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為 HK$3,000(其餘 HK$21,000 將由政府補貼)。
政府將於 2025 年 5 月 1 日取消現行的強積金對沖機制。新制實施後,遣散費及長期服務費的計算方式可能會有改變,政府亦會在首 25 年提供資助計劃,補助部分遣散費及長期服務費。
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後,僱主裁員時不可再以強積金的僱主供款部分抵銷僱員應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一方面實現更公平的待遇,另一方面確保了累積強積金權益不再被用於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提高了僱員的退休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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