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2日下午約1時,一名貨車司機協助跟車工人卸下一部重逾3,000磅,準備運往澳門的石熱爐,期間石熱爐傾側跌下,司機懷疑走避不及被壓住,重傷昏迷。救護車隨後將工人送院,搶救後證實不治。勞工處已派員到場調查意外原因。
根據勞工處的定義,工業意外是指「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界定的工業經營內發生的受傷或死亡意外,而這些意外是因工業活動而引致的。」翻查屬於香港法例第59章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其涵蓋範圍包括工廠、建築地盤、食肆、貨物 及貨櫃搬運經營、維修工場和其他工業工場。
以下是近5年較嚴重的工業意外案件:
事故日期 | 地點 | 傷亡 | 事故內容 |
6月13日 | 西半山干德道 | 2死 | 2名工人於測試吊船的時候,連人帶船從20樓墮下死亡。 |
8月15日 | 油麻地母嬰健康院 | 1死 | 母嬰健康院的閘門塌下,導致1名保安員被壓死。 |
9月8日 | 秀茂坪安達臣道房協地盤 | 3死7傷 | 地盤天秤倒塌,壓向地盤的貨櫃辦工室。 |
事故日期 | 地點 | 傷亡 | 事故內容 |
1月22日 | 屯門山景邨 | 1死 | 1名清潔工人於清掃垃圾時誤墮垃圾槽,送院搶救不治。 |
4月14日 | 啟德郵輪碼頭地盤 | 1死 | 正在吊運的鐵板突然鬆脫,擊中1名男工人,該工人於送院搶救後不治。 |
8月18日 | 西環水街與德輔道西交界 | 1死1傷 | 2名工人於吊臂車工作台上修剪樹木時,吊臂突然折斷,兩人急墮7米。1名女工於後證實死亡,另外1名男工則腰部受傷。 |
9月23日 | 元朗洪水橋貨倉 | 1死 | 1名貨倉東主被兩部車輛緊夾約20小時後始被發現,及後證實死亡。 |
11月18日 | 小蠔灣污水處理廠 | 1死3傷 | 4名工人於地底更換喉管時,不慎墮進沙井,導致1死3傷。 |
12月23日 | 赤鱲角機場島地盤 | 2死3傷 | 5名工人於檢查沙井時,2名進入沙井的工人疑因為吸入不明氣體而暈倒,送院後證實死亡。另外3名於沙井入口的工人,亦疑似因為吸入不明氣體而需要送院。 |
事故日期 | 地點 | 傷亡 | 事故內容 |
1月13日 | 鰂魚涌一個地盤 | 1死 | 1名工人被起重機及圍欄夾死。 |
5月13日 | 港鐵香港站 | 1死 | 1名工人於香港站冷氣機房工作時,疑失足從6米的高處墮下路軌,送院後證實死亡。 |
6月14日 | 青衣環保署香港化學廢物處理中心 | 10傷 | 中心維修工程的1個金屬棚架突然倒下,導致10名工人受傷。 |
7月21日 | 啟德發展區地盤 | 1死6傷 | 地盤中的鋼筋結構突然倒塌,在上面工作的工人亦都連同結構墜下,造死1死6傷。 |
12月9日 | 赤柱黃麻角徑一個地盤 | 1死1傷 | 地盤內1幅鐵圍板突然倒下,擊中2名工人,1人送院後不活,另1人腳部受傷。 |
事故日期 | 地點 | 傷亡 | 事故內容 |
1月9日 | 鑽石山悅庭軒 | 1死 | 1名工人於窗外棚架塗玻璃膠時,疑失足從棚架墮地,送院搶救後不治。 |
6月29日 | 東涌迎東路與迎禧路交界的地盤 | 1死 | 地盤內多塊鋁板倒下,壓倒1名男工人,送院搶救後不治。 |
7月5日 | 坪輋李屋村 | 3傷 | 3名工人於搬運貨物時,被倒下的貨物壓傷。 |
8月28日 | 尖沙咀 | 1死 | 1名男子於靠近窗邊的高位整理文件時,疑失平衡墮樓死亡。 |
10月8日 | 屯門掃管笏地盤 | 1死 | 1名男工墮下升降機槽之後,被升降機壓住,送院後搶救不治。 |
10月30日 | 將軍澳工業邨 | 1死1傷 | 1間生物柴油公司發生爆炸,令兩名工人受傷,其中1人及後傷重不治。 |
事故日期 | 地點 | 傷亡 | 事故內容 |
2月24日 | 葵涌安蔭邨 | 1死 | 1名工人於維修升降機時,升降機突然升起,令其被夾至昏迷。工人送院搶救後不治。 |
4月23日 | 長沙灣深旺道地盤 | 2傷 | 1部鑽地機突然傾側撞向1個臨時工作台,令2名工人受傷。 |
7月19日 | 尖沙咀中間道一個地盤 | 1死 | 1名男工於升降機槽從高處墮下,當場證實死亡。 |
10月4日 | 牛頭角淘大花園 | 1死 | 1名工人於折冷氣時意外觸電,從高處墮下,搶救約1周後不治。 |
11月10日 | 紅磡都會海逸酒店 | 1死 | 1名工人於吊船上工作的時候失足墮樓,送院後證實死亡。 |
事故日期 | 地點 | 傷亡 | 事故內容 |
2月15日 | AIA歐陸嘉年華 | 1死 | 1名工人於清拆場地時從高處墮下,昏迷送院後證實死亡。 |
2月20日 | 屯門青山發電廠 | 1死 | 1名工人於清理超過10米深的塵缸時,突然被跌下的廢料活埋,送院時昏迷,及後證實死亡。 |
3月8日 | 馬鞍山1個地盤 | 3傷 | 2名工人於棚架工作時突然墮地,其間影響另一名工人同時墮地,3人受傷送院。 |
3月29日 | 港珠澳大橋地盤 | 2死3傷 | 地盤的1個工作台墮海,繩纜擊傷2名工人之後,3名工人與工作台墮海,共導致2死3傷。 |
7月10日 | 紅磡中電地盤 | 3死 | 3名工人於地下管道工作時,附近的地下污水渠突然爆裂。3名工人未能及時離開,受困遇溺,昏迷送院後搶救不治。 |
勞工處有為所有工業經營,即製造業(紡織品、成衣、電子、金屬製品、橡膠及塑膠產品、造船及修船、印刷及已儲錄資料媒體的複製)、建造業、餐飲服務及其他行業之工業意外個案進行統計。截至2022年首季,香港共錄得1,232宗工業意外,並導致3人死亡,工業意外數字比2021年同期下跌481宗或28.1%,死亡數字則減少1人或25%。
另外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統計數字 2021》,2021年共有8,865宗工業意外,首3位分別為「滑倒、絆倒或在同一高度跌倒」(2,145宗或24.20%)、「提舉或搬運物件時受傷」(1,545宗或17.43%)及「被手工具所傷」(969宗或10.93%)。
同年有25宗涉及死亡的工業意外,首2位為「人體從高處墮下」(10宗或40%)及「窒息」(4宗或10%),第三位則為「被移動物件或與移動物件碰撞」及「受困於倒塌或翻側的物件」,各有3宗或12%。
意外類別 | 意外數字 | 死亡人數(已同時包括在意外數字) |
受困於物件之內或物件之間 | 313(3.53%) | 2(8%) |
提舉或搬運物件時受傷 | 1,545(17.43%) | – |
滑倒、絆倒或在同一高度跌倒 | 2,145(24.20%) | – |
人體從高處墮下 | 345(3.89%) | 10(40%) |
與固定或不動的物件碰撞 | 776(8.75%) | 1(4%) |
被移動物件或與移動物件碰撞 | 663(7.48%) | 3(12%) |
踏在物件上 | 38(0.43%) | – |
暴露於有害物質中或接觸有害物質 | 73(0.82%) | – |
觸電或接觸放出的電流 | 10(0.11%) | – |
受困於倒塌或翻側的物件 | 17(0.19%) | 3(12%) |
遭墮下的物件撞擊 | 293(3.31%) | 2(8%) |
遭移動中的車輛撞倒 | 51(0.58%) | – |
觸及開動中的機器或觸及以機器製造中的物件 | 428(4.83%) | – |
遇溺 | 0(0%) | – |
火警燒傷 | 6(0.07%) | – |
爆炸受傷 | 2(0.02%) | – |
被手工具所傷 | 969(10.93%) | – |
泥土傾瀉受傷 | 0(0%) | – |
窒息 | 5(0.05%) | 4(16%) |
觸及灼熱表面或物質 | 1,015(11.45%) | – |
被動物所傷 | 24(0.27%) | – |
於工作場所暴力事件中受傷 | 0(0%) | – |
其他類別 | 147(1.67%) | – |
根據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的規定,只要在工作地點發生意外,造成僱員死亡或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或引致僱員在 3 天內喪失工作能力,就需要將該意外向勞工處呈報。
工作地點負責人有責任呈報工業意外。工作地點負責人是指,僱用員工於該處工作的僱主。如果僱主未能對該工作地點的有關部分行使任何控制權,工作地點負責人的定義就是指該工作地點的佔用人*。
呈報工作地點意外的過程可以根據意外對僱員造成的影響分類,不論該工作地點發生的意外有沒有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都需要按以下期限及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報告:
意外對僱員造成的影響 | 呈報期限 | 指定表格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B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 |
死亡 | 7天內 | 表格2 |
如果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即意外發生的7天或14天內)得知事件,就須要於得知事件後,視乎意外對僱員造成的影響,在 7天(死亡)或14天(喪失工作能力)內向勞工處處長報告。
發生工業意外之後,僱員可以使用以下4個方法申索補償:
如果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而且工業意外沒有導致他永遠損失工作能力,僱主就須要於受傷僱員應該獲得工資的相同日子向他支付工資(即提供工傷病假)。僱主亦應該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如果受員工的工傷病假介乎3至7天之間,而且工業意外沒有導致他永遠損失工作能力,僱主及受傷僱員雙方就可以按法例協議補償。僱主須要於受傷僱員應該獲得工資的相同日子向他支付工資(即提供工傷病假)。另外亦應該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如遇有其他情況,僱主及僱員之間又沒有爭議,勞工處長就會根據條例須支付的補償作出評估,並向雙方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該證明書會列明補償款額。
如果受傷僱員只有工傷病假,補償評估證明書會在僱員辦妥工傷病假之後發出。
如果勞工處長認為受傷僱員的損傷,相當可能導致他永遠完全或部份喪失工作能力,就可以將受傷僱員轉介至僱員賠償評估委員會,以接受判傷。這個情況下,補償評估證明書須要於僱員賠償評估委員會簽發另外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8)之後才會發出。
如果僱主或受傷僱員任何一方對評估結果表示反對,就需要於補償評估證明書發出後14天內向勞工處長提出,並將反對書副本送交另一方。勞工處長會在收到反對書後進行審核,並向雙方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
僱主需要在補償評估證明書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發出後21天內,向受傷僱員支付補償款項及相關醫療費。如果僱主未能在上述限期內向受傷僱員支付補償款項,就要向受傷僱員支付HK$760元或欠款5%(以較高者為準)的附加費;如拖欠款項超過3個月,就須要再支付HK$1,540元或全部欠款10%(以較高者為準)的額外附加費。
如果僱主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拖欠補償款項或相關附加費用,就可以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HK$100,000元。
如果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而又未能解決補償問題,僱員可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索償;至於其他未能解決的個案,便須要交由區域法院裁決。
要留意的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任何僱員補償申請都需要在意外發生日起計的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由於辦理法律手續需時,勞工處建議,如果案件在意外發生後18個月仍然未能解決,就應該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並在得到僱員同意下往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受傷僱員的賠償金額會視乎事件的嚴重性及僱員年齡而有不同,以下是不同情況下的賠償金額計算方法:
僱員年齡 | 補償金額 | |
40歲以下 | 84個月收入* | 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金額為準。
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為HK$473,610 |
40至56歲以下 | 60個月收入* | |
56歲或以上 | 36個月收入* |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的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設有HK$35,600的最高限額。
另外,僱主亦需要向曾支付已故員工殯殮費和醫護費的人士發還相關費用,上限為HK$92,760元。
下表為永遠完全喪失收入能力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
僱員年齡 | 補償金額 | |
40歲以下 | 96個月收入* | 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金額為準。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低金額:HK$537,780 |
40至56歲以下 | 72個月收入* | |
56歲或以上 | 48個月收入* |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的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設有HK$35,600的最高限額。
如果受傷僱員因工傷而永遠喪失部份工作能力,補償金額將取決於其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實際計算方法為「永遠完全喪失收入能力補償金額(即上表) X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受傷僱員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程度,將由勞工處處長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
另外,受傷僱員因工傷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後,會因為沒有他人照顧也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的話,將可以獲得額外補償,該額外補償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受傷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需要支付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其遇到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月入差額的五分四(80%)。例如員工在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沒有收入,僱主需要支付的工傷病假錢就是工資收入的五分之四。
如果僱員因工傷而不能工作超過24個月,或超過由區域法院批准的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以不超過12個月為限),僱主就不再需要支付按期付款。受傷僱員將被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按上述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規定評定補償金額。
醫療費
除非僱主已經提供足夠的免費醫治,否則僱主須要支付其醫治工傷的醫療費用(包括診金、外科收費或療法收費、護理、入住醫院、藥物、治療物品及藥用敷料的費用等),直至註冊醫生證明僱員無需作進一步治療為止。另外,如果僱員因為工傷而需要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或脊醫醫治,僱主亦必須負責相關費用。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
如果僱員因為工傷而需要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僱主就需要負責下列費用:
以上賠償費用需要符合3個條件,包括1. 僱員接受註冊醫生的治療、2. 僱員獲供應和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及3. 該器官或器具在香港製造或出售,並由「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證明屬僱員所需的及費用合理,否則僱主不需要負責相關費用。
香港的僱主都必需要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以承擔《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要求下,僱員發生工傷時所需要負上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勞工保險可以為僱主免除發生工傷意外時,突如其來的賠償支出的煩惱。
以下為勞工保險的一般索償程序:
以下為勞工保險索償的所需文件:
只要符合條件,而且保額足夠,理論上僱員都會獲得賠償。如果超出保額,多出的部份就要由僱主自行負擔。
不過在以下4種情況下,僱主毋需支付補償:
根據社區法網資料,僱主與因工受傷的僱員在達成補償協議之前,或在相關證明書發出之前就解僱該名僱員,或會形成不合法解僱。
僱員可以入稟勞資審裁處,在勞資審裁處考慮之後,可以命令僱員復職或在無須事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之下再次聘用僱員,或命令僱主支付終止僱傭金,並在合適情況下裁定僱主支付不超過HK$150,000的補償金。
書面報告需要列有以下資料:
任何工作地點負責人如果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呈報工作地點意外,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HK$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