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期間,破產人的所有消費將會受到嚴格的監管,而非必要的開支將會被禁止,例如非必要地乘搭的士。同樣地,保險產品並不算是生活必需品,因此在破產後希望購買新保單,基本上是不會被允許的。
雖然不能購買新保單,但能否保留現有保單,則視乎保單類型及特定情況,而有不同處理。
破產人持有任何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包括儲蓄終身人壽,都會被要求終止保單,並以現金價值或紅利抵債,來償還債務。在破產期間,破產人亦不能再為自己購買新的保單。
雖然破產人不能為自己購買新的保單,但如果是由親人持有和供款,破產人只為保單中的受保人,則應不受此限。
破產人作為受保人,而其配偶及子女作為受益人 雖然上文提到,破產人持有的儲蓄終身人壽,都會被要求終止保單來償還債務,但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或能得到豁免: 根據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3條,破產人以自身作為受保人的人壽保單及儲蓄壽險保單,假如受益人為配偶或子女,這種保單安排會構成對受益人的信託。 不過,如果能夠證明投保生效及繳交保費是有意圖欺詐債權人,則有關保費款額有可能被充公。 |
破產人持有的非儲蓄類型保單,如定期人壽,由於並沒有現金價值或紅利,因此不會被要求終止保單抵債,來償還債務。可是在破產期間,破產人並不能再為這些保單供款,因此這些保單很可能會在供款中斷後失效。
如破產人仍想獲得人壽保障,繼續讓這些保單生效,保費就必須由破產人以外的親人代供。
如在破產期間,破產人意外地獲得作為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賠償,這部分獲得的財富有機會被視為破產人的產業,而用來償還債務。
破產人持有的純醫療保單,由於屬於非儲蓄類型保單,因此不會被要求終止保單抵債,來償還債務。可是在破產期間,破產人並不能再為這些保單供款,因此這些保單很可能會在供款中斷後失效。
如破產人仍想繼續讓這些保單生效,保費必須由破產人以外的親人代供。而由於醫療保單的實報實銷賠償,會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為避免破產人收入或產業上的糾紛,這類保單最好還是轉換到代供款的親人持有。
面對經濟波動,擔心破產風險的人士應揀選高性價比、無儲蓄成份的定期人壽保險 — Bowtie 人壽保。即使不幸需要申請破產,基於定期人壽沒有現金價值或紅利的性質,法庭亦不會要求破產人終止定期人壽保單。
只要破產人能找到親友幫忙代供保單,就能繼續享有人壽保障。此產品在受保人身故時為受益人提供一筆過賠償,其特色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