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是一種投保人對受保人或受保財產(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的法律認可關係。「可保權益」賦予投保人為保險標的投購保險的權利。只有「可保權益」存在,保單在法律上才算有效。
換句話說,投保人與受保人或受保財產之間必須存有「可保權益」,前者才可為後者購買保險。兩者之間的「可保權益」是基於受保人或受保財產出現損失或損毀時(例如受保人受傷或離世、受保財產受損或被盜取),投保人將會蒙受損失。為避免道德風險,「可保權益」一般只存在於直系親屬、配偶或遺產管理人之間。
要構成「可保權益」,必先符合下列的先決條件:
- 必先有可受保的人身(包括生命及肢體)、財產、責任或法律權利(例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貸款的權利)
- 有關人身或財產等必須為保險標的(即保險賠償是視乎這些人身或財物的事故而定)
- 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須存有符合「可保權益」定義的法律認可關係。當保單保障的不幸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將蒙受財務損失(有時「可保權益」在法律上可以假定而毋須證明財務關係,例如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均擁有「可保權益」)
- 須留意「可保權益」的前提是合法性,例如投保人盜取某些財產後為它投保,就不能構成「可保權益」。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醫療保險及意外保險等)
我們對自己的生命及肢體,以及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或所合法監護而未滿18歲的人)生命均享有「可保權益」。如為子女或所監護的兒童投保,所購買的保險並不會於受保人年滿18歲時失效。
財產保險(針對有形物件)
我們可為有絕對擁有權的財產投保,常見的例子是車輛全保及家居保險。此外,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信託人、承按人、受託保管人等亦可分別為遺產、信託財產、按揭財產、所保管財產購買保險。
責任保險
我們對自身行爲或疏忽都負有潛在的法律責任,因此可以對此購買保險(有時投保屬強制性),常見例子有車輛三保及家居保險,有關責任稱為「直接責任」或「首要責任」。有時候,我們也需要為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投保,例如僱主可以購買保險,以保障其僱員因疏忽等原因引致對其他公眾人士的責任。
其他合法權利保險 (Insurance of Legal Rights)
如果我們本身的合法權利有可能受侵犯、或未來的合法收入可能面臨潛在損失,我們都可以為這些風險投保。例如業主有權購買保險,來保障火災後租金的損失風險。
- 父母為子女購買保險,或子女為父母投保
- 自願醫保接受投保人為兄弟姐妹或祖父母投保
- 公司為合夥人或要員購買人壽保險
- 債權人為債務人購買人壽保險,保額爲貸款金額加上應付未付的利息
- 表演主辦單位或體育團體分別為表演者(如音樂家或歌手)及職業運動員投保
- Bowtie 已放寬人壽保險受益人限制,允許同性配偶、同性未婚夫妻、無血緣關係的繼子女或繼父母成為人壽受益人
作者
Marco 曾是保泰人壽(Bowtie)及理財平台 MoneyHero 內容策略團隊的核心成員,亦曾擔任《香港經濟日報》及《經濟通》的財經記者,擁有豐富的保險和財金知識。近年,Marco 自立門戶,為超過100間企業提供內容營銷和搜尋引擎最佳化(SEO)策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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